公告109年度本縣地籍圖重測實施範圍及土地所有權人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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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109年度本縣地籍圖重測實施範圍及土地所有權人應行注意事項。
依據:
土地法第46條之1至46條之3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等有關法令規定。
內政部108年7月12日台內地字第1080126649號函。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108年8月5日測重字第1081302330號函核定金寧鄉地籍圖重測範圍。
公告事項:
為釐整地籍,確保人民產權,並配合目前社會經濟建設需要,金寧鄉盤山村段業經核定列為109年辦理重測區域。茲為便利土地所有權人了解地籍圖重測各項手續,有關應行注意事項如下:
地籍圖重測期間,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依照指定日期及地點,攜帶國民身分證、私章到場指界。
土地所有權人如未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者,得依土地法第46條之2第1項各款之規定逕行施測。
土地所有權人因故不能到場指界、設立界標時、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
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而未辦竣繼承登記者,應由合法繼承人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到場辦理指界手續。
土地所有權人為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者,應由法定代理人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到場辦理指界手續。
共有土地之界址,得由部分共有人到場指界;到場指界之共有人未能共同認定而發生指界不一致者,應由到場之共有人自行協議後於7日內認定之。其未能於期限內協議者,依土地法第46條之2第1項各款之規定逕行施測。
公有土地應由管理機關指派人員並持具致地政機關公函到場指界。
地籍圖重測所設置之永久測量標應妥為保護,如非依法定程序移動或無故損害者,依國土測繪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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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114重測區公告文-1.jpg | 402kb | jpg | |
1081114重測區公告文-2.jpg | 320kb | jpg | |
109重測範圍圖.pdf | 206k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