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政府公告:公告本縣金湖鎮漁村段973地號等14筆(詳如附清冊)無主土地並執行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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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05362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金湖鎮漁村段973地號等14筆(詳如附清冊)無主
土地並執行代管。
依據:一、土地法第57條、第58條。
二、「金門縣無主土地代管自治條例」、「金門縣未登記土
地辦理測量登記作業自治條例」。
公告事項:
一、上列土地「詳如無主土地公告代管清冊(其標示以登記簿為
準)、地籍圖(置於本縣地政局)」,業經金門縣地政局依
規定辦理地籍測量,於110年9月15日地籍字第1100007351號
及111年1月28日地籍字第11100009081號、110年8月27日地
籍字第1100006604號公告二個月(公告期限自民國110年9月
15日至110年11月15日及自民國111年1月28日至110年3月28
日、民國110年8月27日至110年10月27止)受理所有權補辦登
記,逾期無人申請登記,茲依法視為無主土地公告。
二、公告及代管期間:一年(自民國111年6月23 日至民國112年6
月23 日止)。
三、是項無主土地自公告之日起,由金門縣地政局執行代管並代
為放租收益,在代管期間內原權利人或占有人得檢具確實有
效產權憑證,陳明逾期未登記理由,並取得鄉鎮長證明,向
金門縣地政局申請補辦登記;經公告代管期滿,無人提出異
議補行申請登記,即依土地法第57條規條登記為國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