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9點(稅費負擔之約定)有關其他約定事項涉及自來水、電力及瓦斯管線費用負擔方式之解釋令,業經內政部於110年5月24日以台內地字第1100260536號令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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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100260536號
主旨:「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九點(稅費負擔之約定)有關其他約定事項涉及自來水、電力及瓦斯管線費用負擔方式,補充規定如下:
一、成屋之賣方不得向買方另行收取自來水、電力、天然瓦斯內、外管線費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成屋買賣契約訂約日在本部109年1月13日台內地字第1080266793號函釋日前,就天然瓦斯外管線費用有約定負擔方式者,從其約定。
(二)成屋買賣契約訂約日在本部上開函釋日以後,該成屋之建案已於上開函釋日前以預售屋方式銷售,並就天然瓦斯外管線費用有約定負擔方式者,從其約定;惟不得較「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十三點規定更為不利於消費者之約定。
二、前點所稱天然瓦斯內、外管線費用,係以房地出售基地範圍為區分。
三、第一點所稱天然瓦斯外管線費用,係指房地出售基地範圍外銜接公用事業外管線之天然瓦斯配管及其相關費用(例如安裝配置設計費、施工費、道路開挖費、復原費及施工人員薪資等)。
檢附「成屋買賣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補充規定解釋令供參。(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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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8-10-31)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pdf | 309kb | ||
30-(108-10-31)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10年5月24日台內地字第1100260536號令補充規定.pdf | 396k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