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金門縣非都市土地「海域區」及「海域用地」(面積約為56,031.62公頃)第一次劃定使用分區及編定使用地結果,並自公告之日起,實施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
- 發佈日期:
- 資料來源:
- 點閱次數:41252
主旨:公告金門縣非都市土地「海域區」及「海域用地」(面積約為56,031.62公頃)第一次劃定使用分區及編定使用地結果,並自公告之日起,實施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
依據:區域計畫法第16條第1項及製定非都市土地使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第18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自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起至同年8月11日止,計30天。
二、公告地點:本府、本縣地政局、本縣金城鎮公所、金湖鎮公所、金沙鎮公所、金寧鄉公所、烈嶼鄉公所及烏坵鄉公所之公告欄。
三、旨揭土地,自公告之日起,應依編定之用途使用,或依規定程序申請變更編定後使用;如其於公告前之使用與編定之用途不符者,在本府另案通知變更使用前,仍得繼續為從來之使用。土地所有權人如發現土地使用分區界線或使用地編定有遺漏或錯誤情事,應於本公告截止日前,以書面敘明姓名、住址、土地標示及漏誤情形等,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更正。
四、凡違規定擅自變更使用者,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及22規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員負擔。罰鍰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五、旨揭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編定圖,後續陳列本縣地政局供免費閱覽,亦可至該局網站查詢閱覽(網址:https://land.kinmen.gov.tw/News/announcement_list;路徑:首頁─公告資訊─業務公告)。
附件檔案
檔案名稱 | 檔案大小 | 檔案格式 | 更新日期 |
---|---|---|---|
1090710本局-公告-本縣非都市土地海域區海域用地.pdf | 1582k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