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自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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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090264209號
主旨:修正「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自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生效。
依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5條
詳如下檔案。
部 長 徐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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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109.9.1生效).pdf | 834k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