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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登記案件,登記規費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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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費未滿新臺幣1元者,不予計徵,其計收標準如下: 1.土地總登記,按申報地價的千分之二計收登記費。 2.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按建物權利價值的千分之二計收登記費。 3.權利變更登記(例如:買賣、贈與、繼承登記),土地依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建物依稅捐機關核課價值的千分之一計收登記費。 4.他項權利設定登記(例如:抵押權設定登記),按權利價值的千分之一計收登記費。 5.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例如:義務人變更、權利價值變更登記),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依增加價值的千分之一計收登記費外,免納登記費。 6.信託登記,依信託權利價值的千分之一計收登記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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