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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經核准領回抵價地者,其領回抵價地權利價值及面積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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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權利價值及面積,應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50條附件規定之計算公式計算。 2.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之土地面積,係依各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權利價值,除以該領回土地之評定單位地價計算,故個別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土地之面積比例,並不一定相同。 3.以抵價地比例40%舉例,每一位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面積,必須按他的應領地價補償費金額及領回抵價地位置的地價來計算,計算結果每位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面積,可能高於他被徵收土地面積的40%,也可能低於他被徵收土地面積的40%,並不是每一位都剛好是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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