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間土地權利關係人提出異議,地政局應如何處理? 發佈日期:100-08-30 資料來源: 點閱次數:510 一、土地權利關係人於公告期間以書面向地政局提出異議,應檢附證明文件;經地政局審認異議事由屬土地權利爭執者,應移送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進行調處。 二、申請人或異議人不服調處者,得於收受調處結果通知次日起30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屆期未提起訴訟者,依調處結果辦理。 回前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