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所遺之不動產,多久沒辦理繼承登記,會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 發佈日期:100-08-30 資料來源: 點閱次數:616 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 回前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