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範圍內既有建物如何處理? 發佈日期:100-08-30 資料來源: 點閱次數:429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7條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既有建物如妨礙都市計畫及區段徵收計畫,一律拆除,如未妨礙都市計畫,也未影響區段徵收計畫,原則上可以按原位置保留分配,並視實際情形得減輕一定比例之應繳納差額地價。 回前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