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可申請取得何種用途之土地 發佈日期:103-06-09 資料來源: 點閱次數:397 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下列各款用途之土地: 一、住宅。 二、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 三、教堂。 四、醫院。 五、外僑子弟學校。 六、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 七、墳場。 八、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回前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