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市價評定時間與徵收時點未必相同,期間差距將造成市價變動,有何因應機制? 發佈日期:106-10-07 資料來源: 點閱次數:638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第3項規定:「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故經評定之徵收市價每半年將隨不動產市場波動調整,較以往同一年度內徵收均以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加成補償之方式更臻公平。 回前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