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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應標售之土地,如未能完成標售,會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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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為標售之土地,經2次標售而未完成標售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囑託登記為國有。
二、前項登記為國有之土地,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3個月,期滿無人異議時,依該土地第2次標售底價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並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應收利息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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