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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圖重測地籍調查時,土地所有權人不到場指界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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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地法第46條之2規定,逕行施測: 1. 鄰地界址 2. 現使用人之指界 3. 參照舊地籍圖 4. 地方習慣 土地所有權人接到地籍調查通知後,不到場或到場不指界,而逕行施測者,於重測結果公告期間,不得聲請異議複丈,為了保障自身權益,請務必在通知指界日期到場指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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