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損害賠償有無時效性之限制? 發佈日期:100-08-30 資料來源: 點閱次數:454 土地權利人因地政局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時,可向地政局請求損害賠償。該請求權之時效可參照國家賠償法第8條規定,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逾5年者亦同。 回前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