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同一買賣案件,權利人、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是否皆有申報責任? 發佈日期:110-05-17 資料來源: 點閱次數:1634 實價登錄新制針對買賣案件,申報責任回歸權利人及義務人。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買賣案件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檢附申報書共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但權利人或義務人若因故無法到地政機關辦理申報時,可委託代理人辦理。 回前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