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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塗銷45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未定期限地上權,經公告期滿無人異議,辦竣塗銷登記後,地上權人或其繼承人始主張其權利時,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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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9條規定申請塗銷地上權登記,經地政事務所審查無誤,公告3個月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始得辦理塗銷登記,若地上權人或其繼承人未於前述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並主張其權利,致其受有損害者,依同條第3項規定,係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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