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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一類土地要辦理申報?受理申報單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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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土地應於公告之申報期間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民政機關辦理申報事宜:
一、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未經民政機關備查之神明會土地。
二、原以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於34年10月24日以前改以他人名義登記之土地,自始為該寺廟或宗教團體管理、使用或收益之土地。
三、以神祇、未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之土地,現為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宗教性質法人使用,且能證明登記名義人與現使用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確係同一主體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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