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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辦理清查公告之土地權利,如逾公告之申報或申請登記期限,仍無人申報或申請登記,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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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土地如逾公告之申報或申請登記期限仍無人申報或申請登記,除公共設施用地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代為標售;另外,如經申報而被駁回,且屆期未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或經訴願決定或法院裁判駁回確定者,亦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標售:
一、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
二、以神明會名義登記。
三、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
四、非以自然人、法人或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名義登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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