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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可申請取得何種用途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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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下列各款用途之土地:
一、住宅。
二、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
三、教堂。
四、醫院。
五、外僑子弟學校。
六、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
七、墳場。
八、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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