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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被徵收後,如有殘餘部分可否申請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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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或建築改良物被徵收後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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