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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與一般徵收主要差異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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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雖名為徵收,惟事實屬土地開發方式之一,區段徵收為大面積之土地開發,開發後區內包含有完善之公共設施、配回地主之抵價地及其他可建築土地,地主可選擇領取補償費或領取抵價地;與一般徵收為徵收一筆或多筆土地以開發單一公共設施或特定事業,如公園、道路、污水處理廠,地主僅可領取徵收補償費顯有差別。一般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於領取補償費後對其土地之權利義務即行終止;而區段徵收區之土地所有權人可選擇領取抵價地以代替地價補償,原土地所有權人可參與土地整體開發,於開發完成後可領回規劃完整、公共設施齊備之可建築用地,並享有稅賦減免及土地價值增漲等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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