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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清查公告期間,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發現公告事項有清查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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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應於公告期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查明。
二、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明屬遺漏者,應就遺漏之土地補行公告90日;屬清查錯誤者,應就更正之土地重新公告90日。但清查錯誤非屬地籍清理條例應清理之土地,或屬分類錯誤,且查明更正分類前後清理程序相同者,免重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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