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訂定「核發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注意事項」
- 發佈日期:
- 資料來源:
- 點閱次數:1643
2015-02-28
發佈單位:地政局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台內地字第1031304038號令
訂定「核發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注意事項」,自中華民
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日生效。
附「核發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注意事項」
部 長 陳 威 仁
相關連結:相關檔案
- 附件檔案
- 修正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13、第17條.doc 檔案格式:doc | 檔案大小:13047kb| 更新日期:2017-08-04
- 修正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13、第17條.odt 檔案格式:odt | 檔案大小:15116kb| 更新日期:2017-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