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專業人員原開業執照或證書(證明)有效期限為111年5月1日至111年9月30日者,得延長至111年10月1日 發佈日期:111-05-17 資料來源: 點閱次數:13633 為因應嚴重特殊性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及配合防疫政策,地政士、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原開業執照或證書(證明)有效期限為111年5月1日至111年9月30日者,得延長至111年10月1日。 回前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