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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加強防範偽造土地登記證明文件注意事項」第5點、第6點、第7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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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防範偽造土地登記證明文件注意事項」第5點、第6 點、第7點規定,業經本部於113年9月2日以台內地字第 1130264462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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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內地字第1130264462號令.pdf 檔案格式:pdf | 檔案大小:133kb| 更新日期: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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