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不動產經紀業申請分設營業處所備查時,該處所使用之名稱應請核對與所附繳營業保證金繳存證明之名稱一致
- 發佈日期:
- 資料來源:
- 點閱次數:6905
內政部
台內地字第1130261221號
有關不動產經紀業申請分設營業處所備查時,該處所使用之名稱應請核對與所附繳營業保證金繳存證明之名稱一 致,以免影響經紀業日後申請退還營業保證金之權益。
- 附件檔案
- 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30261221號.pdf 檔案格式:pdf | 檔案大小:317kb| 更新日期:2024-03-18
內政部
台內地字第1130261221號
有關不動產經紀業申請分設營業處所備查時,該處所使用之名稱應請核對與所附繳營業保證金繳存證明之名稱一 致,以免影響經紀業日後申請退還營業保證金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