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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6點、第1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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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6點、第11點規定,

 業經內政部113年7月8日台內地字第 1130263933號公告修正,自113年7月15日生效。

說明: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及行政院113年7月3日 院臺消保字第1135013383號函核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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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7月8日台內地字第 1130263933號.pdf 檔案格式:pdf | 檔案大小:225kb| 更新日期: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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