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名稱並修正為「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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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090264203號
主旨:修正「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名稱並修正為「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生效。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及行政院109年5月26日院臺消保字第1090175041號函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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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長 徐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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