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自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生效。
- 發佈日期:
-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 點閱次數:40537
內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090264209號
主旨:修正「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自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生效。
依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5條
詳如下檔案。
部 長 徐國勇
- 附件檔案
- 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109.9.1生效).pdf 檔案格式:pdf | 檔案大小:834kb| 更新日期:2020-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