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標準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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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地政局地籍科標準作業程序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壹、5W1H
一、What ─ 什麼是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建物權利人為確定產權,提出申請登記,使其建物具有物權效力。
二、Why ─ 為什麼要申請
建物完成後,所有權人得因需要。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確定產權。
三、When ─ 何時申請
隨時。
四、Where ─ 在哪裡申請
金門縣地政局。
五、Who ─ 誰要來申請
建物權利人。
六、How ─ 如何辦理
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時,應檢具土地登記申請書及應附文件提出申請,收受申請後即依相關法令規定予以審核辦理。
貳、相關法令及規定
一、土地法
二、土地登記規則
三、農業發展條例
四、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五、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參、民眾應附證件、書表、表單及附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建物測量成果圖
三、協議書或切結書
(一)依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位置者,檢具全體起造人分配協議書。
(二)區分建物所有權人應於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基地權利種類及其範圍。
四、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一)實施建築管理前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下列文件之一:
1、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
2、門牌編釘證明。
3、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4、繳納水費憑證。
5、繳納電費憑證。
6、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7、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8、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二)實施建築管理後之建物,應附使用執照,但於民國五十七年六月六日以前建築完成之建物,得憑建築執照申請登記。
五、使用基地證明文件
(一)基地與建物同為一人所有、建物所有權人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者、持憑法院判決書或法院拍賣權利移轉證明者或建物使用執照者免附。
(二)使用他人土地為建物基地,未設定地上權或典權而有租賃關係者,應檢附基地租賃契約。
(三)除前(一)、(二)項外,使用他人土地為建物基地,應檢附基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
六、權利證明文件
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附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七、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八、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肆、內部行政作業使用表單、附件:略
伍、名詞定義:略
陸、其他:略
柒、作業內容:
一、流程圖:如後附。
二、流程說明:如後附。
附件檔案
檔案名稱 | 檔案大小 | 檔案格式 | 更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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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地地籍15-作業程序.doc | 38kb | DOC | |
(民)地地籍15-作業程序.odt | 11kb | ODT | |
(民)地地籍15-流程圖.doc | 163kb | DOC | |
(民)地地籍15-流程圖.odt | 15kb | ODT | |
(民)地地籍15-流程說明.doc | 66kb | DOC | |
(民)地地籍15-流程說明.odt | 25kb | OD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