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地政局提供行動不便人士到府服務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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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深化為民服務,恢宏人本關懷情操,對於居住本縣行動不便人士無法親至本局辦理,提供相關地政案件申辦核對身分到府服務,特訂立本要點。
二、本要點行動不便人士之資格要件如下
(一)持有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且為肢體傷殘、行動不便之鄉親。
(二)急重症病患、長年臥病、行動不便且經政府立案之公私醫療機構證明其神智清楚具有行為能力者。
三、本要點以協助行動不便人士申請下列土地登記事項為限
(一)書狀補給。
(二)所有權移轉申請案之義務人。
(三)繼承登記申請案之合法繼承人。
(四)其他依法令規定必須親至登記機關核對身分者。
四、本局由地籍課成立到府服務小組,小組成員由課長、初審人員及收件人員組成。
五、行動不便人士得由其本人或其親友以電話或逕向本局提出申請,本局收件人員於接受申請後應填列「金門縣地政局提供行動不便人士到府服務」申請表(如附件一)。
六、收件人員填寫申請表後交由初審人員先行利用內政部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或向戶政機關查核申請人是否受監護宣告,若為受監護宣告人士,則應告知請監護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不受理申請服務。
七、初審人員應先行就申請事由及標示土地預為查核並準備相關書件表格,申請表送課長核定後,由收件人員及初審人員為服務人員,辦理到府服務,必要時得請課長併同前往。
八、服務人員到場後,應先行確認申請人現場隨陪同人員,並請其簽名並註記與申請人關係。藉由簡單詢問申請人及陪同人員以確認申請事由及申請人意識清楚可為意思表示,若申請人無法清楚為意思表示,應當場向申請人及陪同人員說明並婉拒提供服務。
九、服務人員應將辦理情形詳細填載於申請表,註記服務到達及離開時間,申請表經課長核定辦理情形後結案。
十、本項服務不收取任何費用,服務人員應嚴守公務人員服務法,不得有接受不當饋贈或接待情形,並應保持良好服務禮儀及禮貌,若有違反相關規定,經檢舉事實送請本局考績委員會議處。服務優良事蹟亦得由課長簽陳獎勵。
十一、本要點經簽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