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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標準作業程序

 

金門縣地政局地籍科標準作業程序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壹、5W1H

一、What 什麼是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建物權利人為確定產權,提出申請登記,使其建物具有物權效力。

二、Why 為什麼要申請

建物完成後,所有權人得因需要。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確定產權。

三、When 何時申請

隨時。

四、Where 在哪裡申請

金門縣地政局。

五、Who 誰要來申請

建物權利人。

六、How 如何辦理

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時,應檢具土地登記申請書及應附文件提出申請,收受申請後即依相關法令規定予以審核辦理。

 

貳、相關法令及規定

一、土地法

二、土地登記規則

三、農業發展條例

四、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五、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參、民眾應附證件、書表、表單及附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建物測量成果圖

三、協議書或切結書

 (一)依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位置者,檢具全體起造人分配協議書。

 (二)區分建物所有權人應於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基地權利種類及其範圍。

四、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一)實施建築管理前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下列文件之一:

1、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

2、門牌編釘證明。

3、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4、繳納水費憑證。

5、繳納電費憑證。

6、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7、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8、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二)實施建築管理後之建物,應附使用執照,但於民國五十七年六月六日以前建築完成之建物,得憑建築執照申請登記。

五、使用基地證明文件

(一)基地與建物同為一人所有、建物所有權人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者、持憑法院判決書或法院拍賣權利移轉證明者或建物使用執照者免附。

(二)使用他人土地為建物基地,未設定地上權或典權而有租賃關係者,應檢附基地租賃契約。

(三)除前(一)、(二)項外,使用他人土地為建物基地,應檢附基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

六、權利證明文件

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附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七、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八、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肆、內部行政作業使用表單、附件:略

伍、名詞定義:略

陸、其他:略

柒、作業內容:

一、流程圖:如後附。

二、流程說明:如後附。

附件檔案

檔案名稱 檔案大小 檔案格式 更新日期
(民)地地籍15-作業程序.doc 38kb DOC
(民)地地籍15-作業程序.odt 11kb ODT
(民)地地籍15-流程圖.doc 163kb DOC
(民)地地籍15-流程圖.odt 15kb ODT
(民)地地籍15-流程說明.doc 66kb DOC
(民)地地籍15-流程說明.odt 25kb 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