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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縣長關心海外鄉親權益,華僑申辦土地登記身分證明文件我駐外館處同意配合驗證

2009-07-01

發佈單位:地政局

 

金門幅員狹窄,天然資源貧乏,過去戰亂頻繁、居民生活不易,男丁紛紛到南洋地區討生活,由於過去資訊不發達,加諸近幾十年來金門處於戰亂對外封閉,許多鄉僑與金門斷了音訊,又金門戶籍自民國37年間始建立,於實施戰地政務期間與海外聯繫亦相當不易,僑親在故鄉祖遺產業,於土地總登記期間大都由金門親友或其管理人以旅外僑民之乳名、稱呼、別名、諧音等名義代為申請登記,致土地登記資料、戶籍資料與僑居地個人相關資料有出生日期不符、姓名有同音異字、筆劃錯誤等不符情事,又登記名義人之住址僅登載「僑」、「出洋」或空白,造成地籍資料紊亂,審查認定困難。
民國93年7月,政府修正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第2項,有關國籍證明文件,不包括僑委會核發之華裔證明文件,亦即該「華裔身分證明」不再屬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由於為本縣華僑大多數散居東南亞之馬來西亞、新加坡、印尼、汶萊、菲律賓等地,除馬來西亞屬土地法第18條之平等互惠國家得取得我國內之土地外,其餘未具有平等互惠,不得取得我國之土地,李縣長及前立法委員吳成典有感此一條文之修正,影響我僑民之權益至鉅,立即聯合拜會內政部並舉行座談會,並責請地政局、民政局、法制及戶政等單位組成專案小組,蒐集案例陳報內政部,經多次會議協商,獲致決議如下:本縣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於地政機關之土地登記簿已記載為土地登記名義人者,如無具體證件可資認定其僅具有外國單一國籍者,應可認定該土地登記名義人為我國人;如經查明繼承人係前項土地登記名義人之子女屬實,且未依國籍法等相關規定經許可喪失我國國籍者,各該繼承人得認定為具有我國國籍,至此華僑之國籍身分認定疑義圓滿完成,華僑權益獲得保障。
民國95年12月旅居海外金門鄉親假馬來西亞吉隆坡舉辦第二屆世界金門日,金門縣各界應邀組團參加共襄盛舉。活動中鄉親反應其祖先產業土地登記時間已長達四、五十年,因時間久遠,老一輩華僑或已凋謝,其子孫散居世界各地,申辦繼承登記取證因難,且各金門會館出具簽證文件,仍須會館負責人(主席或會長)親往代表處確認簽署方能完成文件認證,華僑辦理繼承登記手續繁複倍感困難,成些許「故鄉的祖厝草在住」之現象,令人感慨。李縣長知悉後,當即向我駐馬來西亞代表處曾慶源代表請命,獲致允諾將親訪各金門同鄉會,了解實際需求,提供必要協助;同時本縣地政局亦參照金融機構留置地政機關印鑑卡以供核對之作法,設計馬來西亞各金門會館會長(主席)印鑑卡格式乙種,作為駐外機構簡化作業流程參考,並函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轉請我駐馬來西亞經濟文化辦事處同意採納,簡化華僑文件認證之程序,深受僑界好評。
今年4月21日縣府組團宣慰旅居柔佛州、泗水及麻里巴板等地鄉親活動,地政局並配合辦理地籍清理宣導作業一同前往,當地僑胞反應熱烈,紛紛詢問國內土地繼承等相關問題,更有部分僑胞不畏舟車勞頓之苦,遠從香港、新加坡等地前往尼印參加盛會,然有僑親表示,近期因配合國內地籍清理條例之地籍清查,本縣僑民紛紛欲返鄉辦理相關土地登記,惟部分駐外館處對於金門會館出具之證明書不予驗證,造成權利人申辦繼承登記等所有權登記之困擾,致生損害渠等權益,地政局秉承縣長關注僑親權益,返國後隨即以電話逐一連繫我駐印尼、菲律賓、泰國等館處,從中了解認證程序,同時亦說明本縣特殊歷史背景、法令依據、華僑所面臨困境,並函請外交部尋求協助解決,終獲外交部於98年6月11日行文其所屬駐加拿大代表處、駐印尼代表處、駐菲律賓代表處、駐泰國代駐處、駐越南代表處等配合海外金門會館出具之證明書驗證,並建議各代表處採用馬來西亞代表處以核對各會館主席印鑑方式,縮短作業流程。則有關華僑辦理繼承等所有權登記其金門會館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驗證事宜,幾經地政局多方積極協調獲致圓滿解決,對本縣僑親辦理縣內相關地籍登記產生極大助益,亦使華僑得以克盡祖產管理義務,維繫一縷鄉情,對於金門未來整體之發展,將有效營造旅外金僑與島上鄉親雙贏之利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