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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公告:公告本縣金沙鎮浦邊測段23、金湖鎮料羅段956-19地號無主土地並執行代管。

金門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048968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金沙鎮浦邊測段23、金湖鎮料羅段956-19地號無主土地並執行代管。

依據:

1.土地法第57條、第58條。

2.內政部78年1月31日台(78)內地字第662991號函核定「金門縣未登錄地處理原則」、內政部82年6月18日台(82)內地字第8207629號函「無主土地公告及代管期間改為一年」。

3.「金門縣無主土地代管自治條例」、「金門縣未登記土地辦理測量登記作業自治條例」。

公告事項:

1.上列土地經本縣地政局依規定辦理地籍測量,並於107年2月21日地籍字第1070001415號公告二個月(公告期限自民國107年2月21日至107年4月21日止)受理所有權補辦登記,逾期無人申請登記,茲依法視為無主土地公告。

2.公告及代管期間:一年(自民國107年6月20日至民國108年6月20日止)。

3.公告處所:金門縣地政局、金門縣各鄉鎮公所及村里辦公處、各縣巿金門同鄉會及東南亞各駐外代表處及金門會館。

4.是項無主土地自公告之日起,由本縣地政局執行代管並代為放租收益,在代管期間內原權利人或占有人得檢具確實有效產權憑證,陳明逾期未登記理由,並取得鄉鎮長證明,向本縣地政局申請補辦登記;經公告代管期滿,無人提出異議補行申請登記,即依土地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登記為國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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