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第97條有關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或基地持分分離出賣時,關於該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優先購買權適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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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13
發佈單位:地政局
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登記之區分所有建物,其未經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三條規定,於各專有部分建物登記簿之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其應配屬基地之權利種類及範圍者,專有部分或基地權利有分離出賣時,關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八條之五規定優先購買權之認定事宜,按不同區分所有狀況,依后附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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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令.pdf | 101k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