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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98年度本縣地籍圖重測實施範圍及土地所有權人應行注意事項

2009-03-19

發佈單位:地政局

 

金門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地測字第0980017810號
附件:金門縣98年度縣辦地籍圖重測範圍圖

主旨:公告98年度本縣地籍圖重測實施範圍及土地所有權人應行注意事項。

依據:
一、土地法第46條之1至46條之3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內政部95年8月1日台內地字第0950125333號函辦理。
三、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98年3月10日測重字第0980002223號函核定金門縣金城鎮城段地籍圖重測範圍。

公告事項:
一、金門縣金城鎮城段地籍圖,因係採用圖解法測量辦理重測,至今圖紙伸縮、圖根遺失、土地分割頻繁,致使用困難,削弱地籍圖功能,為確保地籍之完整,配合目前社會經濟建設需要,奉核定列為98年度重測區域,茲為便利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了解地籍圖重測各項手續,有關應行注意事項如下:
(一)地籍圖重測期間,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接到地籍調查通知時,應依照指定日期及地點,攜帶國民身份證、私章,在重測土地之界址點會同鄰地所有權人(管理人)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接受地籍調查。
(二)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如不於地政機關通知之期限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者,得依土地法第46條之2第1項各款之規定,由地政機關逕行施測。
(三)土地所有權人因故不能到場指界、設立界標時,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
(四)土地所有權人如有下列情形時,應由合法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檢具戶籍身分及繼承或有關證明文件到場辦理指界手續:1.死亡未及辦理繼承登記者。2.未成年者。3.禁治產者。4.其他。
(五)共有土地之界址,得由部分共有人到場指定;到場指界之共有人未能共同認定而發生指界不一致者,應由到場之共有人自行協議後於7日內認定之。其未能於期限內協議者,依土地法第46條之2第1項各款之規定逕行施測。
(六)公有土地(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或鄉【鎮、市】有之土地),應由管理機關派員到場指界。
(七)地籍圖重測所設置之測量標(標石、標樁、標桿等)請勿擅自移動或破壞,並妥為保護。
二、附金門縣98年度縣辦地籍圖重測範圍圖3份。

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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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度地籍圖重測範圍圖.pdf 2629kb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