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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金沙鎮公所公告:公告本所經管「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1項申請購回土地清冊

金門縣金沙鎮公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池環字第1070015901號

主旨:公告本所經管「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1項申請購回土地清冊1份(如附清冊)。

依據:金門縣政府107年6月27日府地籍字第1070042679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申請購回時間:自公告日起至110年1月8日止。
   二、申請購回規定:公告之土地為金門地區於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或實施戰地政務期間被占用於終止後,因徵收、價購或徵購後登記為公有之土地,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使用者,最遲應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全數公告;原土地所有人或其繼承人並得於公告之日起五年內,向該管土地管理機關申請案收件日當年度公告地價計算之地價購回其土地。但徵收、價購或徵購之價額超出該計算所得之地價時,應照原徵收、價購或徵購之價額購回。
   三、公告地點:
      (一)金門縣政府。
      (二)金門縣地政局。
      (三)金門縣金寧鄉公所
      (四)金門縣金城鎮公所
      (五)金門縣金沙鎮公所
      (六)金門縣金湖鎮公所
      (七)金門縣烈嶼鄉公所
      (八)浦山里辦公處
      (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金馬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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