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地政局到府或醫療院所服務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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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地政局到府或醫療院所服務作業要點
101年09月28日訂定發布
112年11月14日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並自公布日施行(原名稱:金門縣地政局提供行動不便人士到府服務作業要點)
第一點 訂定目的
金門縣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深化為民服務,恢宏人本關懷情操,對於居住本縣之高齡或行動不便人士民眾申辦本縣轄內不動產業務,提供到府或醫療院所核對身分服務,特訂立本要點。
第二點 服務對象
(一) 七十歲以上者。
(二) 持有行動不便相關類別之身心障礙手冊者。
(三) 因病住院,確為行動不便且有亟需辦理者。
(四) 其他有具體事實並經個案認定得受理者。
第三點 服務項目
(一)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條規定應親自到場核對身分者。
(二) 依地籍清理條例、金門縣土地地籍整理自治條例所或本縣實施建築管理前之舊有房屋證明權屬等證明人之身分核對。
(三) 其他依法令規定必須親至登記機關核對身分者。
第四點 服務地區
到府或到醫療院所服務地點僅限本縣轄區。服務地點為本縣烏坵鄉之案件,須配合本局赴烏坵鄉業務統一處理。
第五點 申請方式
需於案件送件後,以下列方式申請:
(一) 書面申請:填寫申請書後(如附件一),遞交本局承辦人員或以傳真方式辦理。
(二) 電話申請:撥打本局服務電話,並提供申請人之基本資料及聯絡方式。
第六點 無法受理情形
(一)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
(二) 患傳染疾病者。
(三) 依法律規定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應經司法機關公證或行政機關認證事項。
第七點 內部作業程序
承辦人員受理本服務時,應主動聯繫申請人或代理人,並確認申請人符合資格、服務日期、時間及地點,到府或到醫療院所承辦人員得攜帶影音設備,以錄音、拍照或錄影方式記錄現場情形。
第八點 現場確認事項
承辦人員到場後,應先行確認申請人現場隨陪同人員,並請其簽名並註記與申請人關係。藉由簡單詢問申請人及陪同人員以確認申請事由及申請人意識清楚可為意思表示,若申請人無法清楚為意思表示,應當場向申請人及陪同人員說明並婉拒提供服務。
第九點 陳核歸檔程序
承辦人員應將辦理情形詳細填載於申請表,經科長核定後歸入專卷。
第十點 承辦人員注意事項及獎懲
本項服務不收取任何費用,服務人員應嚴守公務人員服務法,不得有接受不當饋贈或接待情形,並應保持良好服務禮儀及禮貌,若有違反相關規定,經檢舉事實送請本局考績委員會議處。具體優良事蹟得簽陳獎勵。
第十一點 修正程序
本要點經簽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檔案
檔案名稱 | 檔案大小 | 檔案格式 | 更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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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地政局提供行動不便人士到府服務申請表.doc | 42kb | doc | |
金門縣地政局到府到院服務作業要點條文對照表.docx | 25kb | 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