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地政局公告:公告本縣位於雷區範圍內之土地,非經徵收或價購等程序有償取得登記為公有者,佈雷前之原權利人、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土地所有權之占有人或其繼承人,申請返還所有權移轉登記,依法公告周知,徵詢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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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地政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地籍字第10800034431號
附件:如清冊
主旨:公告本縣位於雷區範圍內之土地,非經徵收或價購等程序有償取得登記為公有者,佈雷前之原
權利人、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土地所有權之占有人或其繼承人,申請返還所有權移轉登
記,依法公告周知,徵詢異議。
依據: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之3。
公告事項:
一、土地標示:詳如公告清冊、土地複丈成果圖。
二、申請人姓名:詳如公告清冊。
三、權利範圍:詳如公告清冊。
四、公告起迄日期:自108年4月26 日起迄108年10月28 日止計6個月。
五、公告期間內土地權利關係人如對公告土地權利有異議,應於公告期間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以書面
向本局提出異議,公告期限屆滿無人提出異議即依公告結果辦理登記。
六、公告處所:本局、金沙鎮公所、金沙鎮浦山里辦公處。
附件檔案
檔案名稱 | 檔案大小 | 檔案格式 | 更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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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文.pdf | 375kb | ||
公告清冊.pdf | 45kb | ||
土地複丈成果圖.pdf | 595k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