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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之規約中已明確約定授權管理人得代表派下員就祭祀公業之不動產為處分或設定負擔者,得逕由管理人提出身分證明及其印鑑證明辦理登記

2012-08-28

發佈單位:地政局

 

一、略。
二、按基於私權自治原則,祭祀公業如於規約中明確授權管理人得代表派下員就祭祀公業之不動產為處分或設定負擔者,應予尊重。爰祭祀公業依規約處分其不動產時,倘規約中已有上開授權管理人之約定,於該公業申請旨揭登記時,毋庸提出派下員同意授權文件及其印鑑證明,得逕由管理人提出身分證明及其印鑑證明辦理登記。未能檢附印鑑證明者,除有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得免親自到場外,應依同規則第40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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