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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及建物,地政局籲請繼承人儘速申辦

地政局表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及內政部訂頒之「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要點」規定,地政機關應就轄區內之繼承開始日起逾一年,尚未申辦繼承登記之土地及建物於每年4月1日辦理公告(公告期間三個月),繼承人應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申辦繼承登記者,則予以列冊管理(列冊管理期限:15年),若列冊管理期滿仍未申辦繼承登記則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標售所得價款儲存於專戶,繼承人得依法定應繼分領取,逾10年無繼承人申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地政局籲請繼承人儘速辦理繼承登記,以確保自身權益。

  地政局已於本年4月1日起公告108年度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筆,建物棟,公告期間自108年4月1日起至108年6月30日止計3個月。另自90年度起辦理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物之公告期滿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已依法辦理列冊管理。(公告及列冊管理等相關訊息詳見地政局網站)。

地政局再提醒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3條規定:不動產繼承應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辦繼承登記,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倍,即逾六個月未申辦繼承者將處以罰鍰。有關申辦繼承登記應會同全體繼承人,檢附申請書、所有權狀、繼承系統表、載明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繼承人之現行戶籍謄本、印鑑證明、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等相關文件,倘若全體繼承人會同申請有困難,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由繼承人其中一人或數人代表全體繼承人,就被繼承人等之不動產申請為公同共有,待日後繼承人間達成協議後,再辦理分割繼承或共有物分割登記,以避免不動產因逾期未辦承繼登記而被處登記費罰鍰或列冊管理日後遭公開標售而影響自身權益。

  有關未辦繼承登記公告資訊請上地政局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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