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109年度未辦繼承公告

公告期間:自109年4月1日至109年6月30日3個月。(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
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
日。」計算,如該末日因遇天然災害,政府機關停止上班,則以該休息日之次日為公告之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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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逾期未辦繼承公告單.pdf 821kb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