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政府公告:依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1項申請購回土地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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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府財產字第1080074548號
附件:土地清冊1頁
主旨:公告本府經管「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1項申請購回土地清冊1份(如附清冊)。
依據: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1項暨本府107年6月27日府地籍字第1070042679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申請購回時間:自公告之日起至110年1月8日止。
二、申請購回規定:公告之土地為金門地區於實施戰地政務終止
前,或實施戰地政務期間被占用於終止後,因徵收、價購或
徵購後登記為公有之土地,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或事實已
廢棄使用者。 原土地所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公告之日起至
110年1月8日止,向該管土地管理機關申請,按收件日當年
度公告地價計算之地價購回其土地。但徵收、價購或徵購之
價額超出該計算所得之地價時,應照原徵收、價購或徵購之
價額購回。
三、公告地點:
(一)金門縣政府。
(二)金門縣地政局。
(三)金門縣金沙鎮公所
(四)金門縣金寧鄉公所
(五)金門縣金城鎮公所
(六)金門縣金湖鎮公所
(七)金門縣烈嶼鄉公所
(八)金門縣金沙鎮西園里公所
附件檔案
檔案名稱 | 檔案大小 | 檔案格式 | 更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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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文及清冊.pdf | 1005k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