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

111年4月份大事紀

1110416維護地主權益,啟辦金門大橋烈嶼端區段徵收抵價地分配座談會(金門場、台北場)—為求抵價地分配規劃周延,本府分別於111年4月16日假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圖書館校區)進修推廣學院、111年4月20日假烈嶼鄉后頭社區(新建)活動中心舉辦抵價地分配座談會,再次向鄉親說明抵價地分配規劃並調查配地意願等意見,會中地主踴躍發言,相關單位現場回應說明,盼透過說明及意見交流,凝聚共識,後續將尊重多數地主意見辦理土地分配作業,並配合金門大橋興建連結大小金門都市發展,促進地方繁榮。

1110427辦理西山靶場現場會勘,確認該區域是否屬雷區範圍內土地,以維民眾權益─軍方認定西山靶場未位於雷區範圍,區內土地非屬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之3申請標的,惟民眾認為該靶場早年即有鐵線網警示為雷區,亦禁止民眾通過靶場範圍到海邊,早期地方村民於該區域內誤觸地雷喪命新聞等觀點,陳情軍方認為該地屬2雷區間之空隙非雷區範圍,不當限制人民申請雷區範圍內土地返還。為此本局邀集軍方及申請人共同到現場會勘,傾聽民意,落實還地於民。

1110429召開有關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之3申請雷區範圍內土地返還遭駁回案件可否重新啟動訪談作業諮詢會議,審慎評估重啟程序適法性─行政處分逾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即生形式存續力(不可爭性),基於法安定性之考量,原不容再有所爭執。惟申請人針對雷區範圍內土地返還駁回案件仍提出許多精進案件建議,考量雷區範圍內土地返還之法源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之3同時具有特別法及限時法之特性,又斯類案件屬金門地區所獨有,全國亦無前例可循,為充分保障「人民權利之保護」,如何與「法安定性」間取得平衡。爰此由本局局長主持邀請律師、消保官及行政處法制科等法律專家,諮詢專業尋求解套。

1110429爭議協調、確認經界─為李O燦君等三人依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之3申請金寧鄉慈湖段742地號雷區土地返還指界範圍重疊案,於111年4月29日下午2時30分邀集各申請人至實地現勘協調,經確認各自申請範圍後,達成協議,續依會勘結果訂正複丈成果圖及據以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