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第1項但書第8款規定,業經行政院於103年5月28日核定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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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03
發佈單位:地政局
為配合社會住宅之推動,行政院業於103年5月28日修正「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第1項但書第8款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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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pdf | 251k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