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政府公告:依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1項申請購回土地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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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建管字第1080089528號
附件:清冊
主旨:公告本府管理之土地(如附清冊),民眾得依「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1項申請購回。
依據:內政部107年5月28日台內地字第1070422646號函。
公告事項:
一、申請購回時間:自公告日起至110年1月8日止。
二、申請購回規定:公告之土地為金門地區於實施戰地政務終止
前,或實施戰地政務期間被占用於終止後,因徵收、價購或
徵購後登記為公有之土地,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或事實已
廢棄使用者, 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得於公告之日起至
110年1月8日止,向該管土地管理機關申請,按收件日當年
度公告地價計算之地價購回其土地,但徵收、價購或徵購之
價額超出該計算所得之地價時,應照原徵收、價購或徵購之
價額購回。
三、公告地點:
(一)金門縣政府。
(二)金門縣地政局。
(三)金門縣金城鎮公所。
(四)金門縣金湖鎮公所。
(五)金門縣金沙鎮公所。
(六)金門縣金寧鄉公所。
(七)金門縣烈嶼鄉公所。
(八)金門縣金湖鎮正義里辦公處。
(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金馬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