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請繼承人依限申辦下列遺產之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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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25
發佈單位:地政局
金門縣地政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發文日期:地籍字第0990002243號
主旨:公告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請繼承人依限申辦下列遺產之繼承登記。
依據:
一、土地法第73條之一。
二、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作業要點第5、6點。
公告事項:
一、被繼承人姓名:董朝枝等(詳如公告清冊)死亡日期:(詳如公告清冊)住址:(詳如公告清冊)
二、不動產標示:
土地部份:(詳如公告清冊)
建物部份:(詳如公告清冊)
三、公告期間:自99年04月01日至99年06月30日止3個月。
四、繼承人除有下列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於公告期間檢附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地區為地政局)提出外,逾公告期間未申辦繼承登記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列冊管理:
(一)繼承人已申報相關賦稅而稅捐機關尚未核定或已核定而稅額因行政救濟尚未完稅者。
(二)部份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士,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於大陸地區繼承人未表示繼承之期間。
(三)已向地政機關申辦繼承登記,因所提戶籍資料與登記簿記載不符,須向戶政機關查明更正者。
(四)因繼承訴訟者。
(五)其他不可抗力事故,經該管地政機關認定者。
五、列冊管理十五年期滿,仍無人申辦繼承證記者,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
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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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未辦繼承公告表.xls | 57kb | xls | |
99年度未辦繼承公告表.pdf | 204k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