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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2.31以前登記之未定期限地上權清查公告

2009-04-03

發佈單位:地政局

 

金門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0980019472號
附件:
主旨:本府為清理中華民國45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且其權利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而地上權人在該土地上無建築改良物或其他工作物者,經清查本縣(市)符合者,土地所有權人得依規定申請塗銷登記,公告週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第29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第4條。
公告事項:
一、清理之各筆土地標示、登記名義人姓名或名稱及權利範圍、土地所有權人之姓名或名稱:詳見案附清查公告之土地清冊。
二、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98年3月31日起至民國98年6月29日止共 90日。
三、受理申請登記之機關: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
四、申請登記之期間:自民國98年3月31日起至民國99年3月31日止共1年。
五、案附清冊所載中華民國45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且其權利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而地上權人在該土地上無建築改良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本細則第24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申請塗銷登記,因塗銷登記致地上權人受有損害者,依本條例第29條第3項規定,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六、土地所有權人屆期未向該管土地登記機關申請登記者,維持原登記。
七、土地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發現本公告事項有清查遺漏或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查明。
八、土地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於本公告期滿後,發現有清查遺漏或錯誤情形者,除該地上權已依本條例辦竣塗銷登記外,應以書面向本府申請查明。

縣 長:李 炷 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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