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公告:訂定「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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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2
發佈單位:地政局
內政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發文文號:內授中辦地字第1051305384號
主 旨:訂定「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及行政院一百零五年六月三日院臺消保字第一○五○一六五一○四號函核定。
公告事項:附「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部 長 葉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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